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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和《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要求,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有效减少燃烧散煤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燃煤污染整治的工作部署,以居民冬季采暖、行政事业单位、营业性单位和农业等用煤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管控为重点内容,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全区域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最大限度降低燃烧散煤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完成“秋冬防”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对全市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加大城乡散煤替代和清洁能源利用,规范煤炭经营,严格煤质管控,彻底取缔劣质煤销售和使用行为,实现市区规划区无煤化、市区周边重点区域清洁化、其他区域用煤优质化。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实施散煤管控
1.依法划定“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清洁取暖覆盖区域必须划定为“禁煤区”,其余汾河谷地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县(市、区)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扩大“禁煤区”范围,并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在2017年的基础上,结合临汾市“禁煤区”和“禁燃区”划定要求,调整制定并发布辖区“禁煤区”“禁燃区”划定方案;其余县(市)结合辖区清洁取暖推进实际,调整制定并发布“禁煤区”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7月底前报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2.严格燃煤要求。
禁煤区内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禁止销售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禁止燃用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和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其他区域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煤质管控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煤炭局配合;散煤管控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服务业、市场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对天然气管道没有覆盖且不具备煤改电条件的农业设施,可以使用合格的优质煤。(行政事业单位由市环保局牵头,服务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场由市工商局牵头,农业设施由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所有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除市区155平方公里规划区及周边重点区域以外,其他区域均可使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锅炉,但必须同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并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二)强化源头控制,确保优质煤供应
3.加强煤炭生产、洗选、发运及其他涉煤经营企业监管。7月底前,建立全市生产煤矿、洗煤、煤焦发运企业台账并报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煤矿企业建立领导包联制和企业承诺制,禁止将原煤销售给居民散户;洗煤、煤焦发运企业要签订承诺书,严格煤泥管理,严禁将不合格煤炭销售到民用市场。发现劣质煤和煤泥流入居民用户,立即溯源,依法依规严查重处。(市煤炭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对不能按期完成环保规范化建设的煤矿、洗煤、煤焦发运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煤矿由市煤炭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其他企业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加强其他商贸、砖瓦等涉煤企业监管,严禁将劣质煤销售给居民散户。(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4.加强型煤企业质量监管。7月底前,建立全市型煤生产企业台账并报市散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型煤生产企业型煤质量进行抽检,建立型煤企业销售台账,发现劣质型煤流入市场,立即报市散煤整治办公室进行处理。(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5.建设规范优质煤储销场。各县(市、区)按照用煤需求,合理规划建设优质煤储售场,明确辖区储煤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7月底前,建立台账并报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禁煤区”内不得设立散煤、型煤等煤炭燃料销售点。对无照经营、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售煤点坚决予以取缔。(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煤炭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对不能按期完成环保规范化建设的储售煤场实施停业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6.保障优质煤源。各县(市、区)要积极拓展优质煤源,搞好供需衔接,组织优质煤(焦)生产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签订供应合同,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保证优质煤数量、质量、价格满足煤炭清洁化置换需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三)建立完善劣质煤退出机制
7.加大劣质煤回收清缴。各县(市、区)要建立劣质煤回收清缴机制,明确管控要求、收缴时限、价格和措施。对辖区内居民、商户用煤情况进行地毯式调查,摸清居民、商户存煤底数。要将散煤整治和清洁取暖改造有机结合,乡(镇)、村(社区)两级要全力做好散煤回收服务工作,9月底前完成劣质煤清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8.依法处置劣质散煤。7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劣质散煤的置换、查扣、没收、移交、处置规定,实现对劣质散煤查收缴处的无缝对接。对置换、查扣、没收的劣质煤,按照定点存放、专人看管、规范处置的原则,统一售卖给可以消纳劣质散煤的企业。严禁售卖给居民散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四)严格散煤运输管理
9.合理设立散煤治理检查站。在县(市、区)边界、进入“禁煤区”主要路口设立运煤车辆检查站,依法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检查,严把运输关口,严禁运煤车辆进入“禁煤区”,严防劣质煤流入辖区。进市的主要高速公路、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要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分别按职责牵头,市工商局、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10.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对没有《检测报告》运煤车辆不允许进入市境。对持有合格《检测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市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市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五)强化煤炭使用监督
11.强化采暖季居民散煤使用监管。严格执行《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加大人防与技防力度,加大对居民使用散煤晨查与夜查频次,对“禁煤区”内未按规定停止燃煤和“禁燃区”违规燃煤的,依法没收燃煤及燃煤设施。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燃煤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督。严格排查各类服务业、市场、农业设施,对违规使用燃煤的,依法没收燃煤及燃煤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12.严格其他燃煤使用单位监管。明确各类工业企业用煤标准并公示。(市经信委牵头,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建立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和进货台账。对内部无管控措施,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单位,要依法处罚,责令改正。(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散煤销售单位和整治情况,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各县(市、区)要量化工作目标,出台补贴扶持政策,明确部门和乡(镇)责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针对夏秋储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时段特点,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各县(市、区)要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散煤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本辖区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网点)的摸底调查和上报;完成禁煤区和禁燃区的划定和上报;彻底取缔散煤非法经营网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1日-2019年3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工作。2018年9月底前,在基本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基础上,完成劣质散煤回收和优质煤储存,全面设立环保安全检查站并具备开展工作条件。做好完成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日起,各散煤检查站、交管执法站或交通治超站开展运煤车辆煤质检查工作。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督查,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约谈;严厉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散煤行为;对散煤管控措施执行不力的,严肃问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周要报送散煤整治工作信息。
(三)检查巩固阶段(2019年3月16日-2019年3月31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散煤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着力提升工作质量,完善散煤管控各项制度措施,巩固散煤专项整治成效,全面提升煤质管控水平。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散煤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成立临汾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散煤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组长:刘予强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马德荣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闫建国副市长
副组长:常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陈忠辉副市长
王兵副市长
张翔副市长
成员:李建国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任建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王全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白岗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市环保局工作)
刘玉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邰惠俊市经信委主任
牛少白市财政局局长
白建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晓明临汾公路分局局长
曹洪安市工商局局长
徐新荣市质监局局长
王晓民市农委主任
郝德彪市煤炭局局长
卢鹏翔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岭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董杰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薛鹏寿临汾日报社社长
成员还包括各县(市、区)长,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马德荣兼任,副主任由副市长闫建国兼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调度、督促等具体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办公室下设督察督办组、环保执法组、执纪问责组、宣传报道组。
(一)督察督办组
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由市级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散煤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二)环保执法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卢鹏翔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白岗峰兼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临汾公路分局、市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环境违法案件查办。
(三)执纪问责组
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任建英兼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相关环境违法案件涉及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
(四)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全民兼担任,成员由市广播电视台、临汾日报社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散煤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开展散煤污染专项整治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予以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程参与,全力以赴坚守在散煤专项整治第一线。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层层传导压力。各级公安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加大对涉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统一监管职责;各级煤炭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的作用,加大对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源头控制;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散煤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煤质管控;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查农业设施违规用煤行为;各级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实现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实际,借鉴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健全完善清洁取暖改造、劣质煤焦收缴、优质煤炭采购、储存、供应机制,激发群众改造治理的积极性,促进整治任务的落实。
(四)加强联动执法。散煤治理实行区域联动,联防联治,互通信息,相互交办。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不定期开展执法行动,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通过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措施,依法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严惩重罚。各牵头部门要主动联系配合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察督办组,对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到位。
(五)加大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单、宣传标语等载体,全方位宣传散煤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散煤污染的危害性,获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奠定散煤污染整治的群众基础;积极推广清洁取暖改造,引导居民自觉使用清洁能源、抵制劣质散煤;鼓励居民监督举报违法违规使用散煤行为,营造全民参与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六)严肃考核问责。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全市环保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对散煤管控不力的县(市、区)将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散煤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不定时对销售单位(网点)进行抽验,一经发现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市委市政府将把散煤整治目标任务纳入量化问责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到位、落实不力、目标不能完成的,严格按照量化问责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临汾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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